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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中“砍头息”的认定出借人于出借次日即向借款人收取款项,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对借款人不公平,该收取的款项应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未经刑事追赃程序是否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即使未经追赃,也不能排除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民间借贷案件应该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受害人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已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如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同样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在判决中予以说明,将来在执行阶段解决已退赔数额的扣除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不需要中止审理的,则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能否仅起诉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包括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在内,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继续审理;即使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有罪,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高利贷、非法放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哪些区别就基本特征而言,民间借贷规模小、次数少、时间短,出借人一般不以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而高利贷和非法放贷则具有资金规模大、经常性放贷、持续一定时间,并以此作为牟取高额利息回报的主要业务特征。
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当然无效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涉及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行为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往往表现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这些民间借贷达到一定规模并扰乱金融秩序时,刑法才对行为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价,但其中某一具体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涉合同诈骗罪成立,相关民商事合同当然无效。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类型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者捏造法律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的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与法官串通造成的。因此,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是两个以上的诉讼主体的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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