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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不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从名义借款人参与借贷关系的作用力进行分析,作用力是指对出借人作出出借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大小。
大额借款(注明现金)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相对人亦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当事人仍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果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法院对其诉求可不予支持。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于该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审理
原告虽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第16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吗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并不能推定银行对保证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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