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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将未到期借款的利息一并计算在下一笔借款中作为借款本金,这种情况虽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的“利息预先扣除”情形,但本质上无区别,都会导致该笔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原告,可视为“非典型”的“利息预先扣除”型的“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原告刘某出借给被告某公司的借款为343000元。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追加保证人实务问答12则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分两款内容规定了负有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该条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涵盖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实践中,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无效。例如,借贷合同的一方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无效;出借人与借款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无效。
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也与郭某学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不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从名义借款人参与借贷关系的作用力进行分析,作用力是指对出借人作出出借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大小。
大额借款(注明现金)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证明系借贷关系,但是,相对人亦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当事人仍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果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法院对其诉求可不予支持。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于该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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