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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时,最终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1.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1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除非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欠条的诉讼时效欠条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文书类型。欠条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欠条内容等会影响欠条的性质,从而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本文根据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以简单案例形式对各类欠条的性质、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予以对比说明,以供讨论。
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
将未到期借款的利息一并计算在下一笔借款中作为借款本金,这种情况虽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的“利息预先扣除”情形,但本质上无区别,都会导致该笔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原告,可视为“非典型”的“利息预先扣除”型的“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原告刘某出借给被告某公司的借款为343000元。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追加保证人实务问答12则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分两款内容规定了负有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该条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涵盖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实践中,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无效。例如,借贷合同的一方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无效;出借人与借款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无效。
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也与郭某学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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