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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本证和反证的举证证明标准作出了区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10个法律要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那么,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该怎样认定呢。
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出具借条时的常见陷阱,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索要借款,没有借条,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索要借款?近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仅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借款人即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案涉借贷关系存在债务加入情形的,该案亦应按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案涉借款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事实之一,但在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又与他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他人加入借贷债务。他人的债务加入行为与借款人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并非同一事实,故借款纠纷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而不应因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该刑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即使可能存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某些冲突,也可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协调解决。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也不影响该借贷主合同的效力1.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包含两个交易行为,一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互相结合,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2.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即使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认定为无效,对于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据此,即使借贷合同双方系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证人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也不影响借贷主合同的效力。
根据相关行业行政规章的规定,复利系针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言,出现借款逾期的(包括被宣布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借款本息),以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和复利,亦即只是利息和复利的计息标准提高为罚息利率,而不能认为逾期罚息亦应当作为计算复利的基数。
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委托贷款一方面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其在不同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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