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0-03-23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3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统一全省法院相关裁判表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通知如下:

一、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 项要素。合同对利率有明确约定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从约定; 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 年**月**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 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付”。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 件,无需变更文书主文表述,可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本通知施行 前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主文表述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二审可 作改判处理,但该类案件不认定为瑕疵案件。

2020年1月21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