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一、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诸多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
基本案情:甲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8月19日,乙以筹备成立的某酒店资金不足为由,向甲借款26万元,并出具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08年8月9日至2010年2月18日,承诺以4万元作为酬谢(实为利息),到期共还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甲提供借据一份,该借据书写于裁掉上下两端的半夜A4纸上,背面为房屋图纸。借款人签字和日期均位于该页纸右上部,乙认可为其签名。甲称签字的同时即将26万元现金当场交给乙。经鉴定中心鉴定,该借据中有字为先写,有字为后写。
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事实仅有有借据作为证据,借据存在以下疑点:第一,借据主文内容由甲书写,仅有收款人签字由乙书写,且位于右上角,不符合一般习惯;第二,借据书写在上下两端均被裁去的图纸背面;第三,乙主张与甲不熟悉,不可能借款,甲主张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经法院要求,甲不能说出介绍人和具体联系方式;第四,甲与乙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为履行租赁合同甲曾向乙交了10万元,乙用A4出具了收据,该借款可能是当时的收据伪造而成。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甲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该借据是孤证且存疑,在此情况下,法院传唤甲到庭进行核实,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仅凭该存疑借据不能认定甲起诉的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依据主站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款项成立)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9128号
基本案情:甲乙系夫妻,丙与甲乙是朋友关系。2010年2月4日,甲向丙借款70万元,丙将钱汇给乙,同日,乙向丙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收到丙购房款70万元”。2010年5月5日,丙汇给乙50万元,丙称该款项是借款,甲乙予以否认,并称其为业务往来款。2010年8月8日,甲给丙汇款6万元,丙称该汇款系返还70万元借款,甲予以否认,甲称其另外以现金形式现金偿还丙8万元,丙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甲乙反驳丙的借款事实,应由甲乙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业务往来事实,故判决甲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丙偿还借款114万元。
裁判要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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