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担保合同专栏简介

担保合同

  •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
    日期:2013-06-12 点击:70次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在经济活动中对风险的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能够减少信贷和商品交易中不安全因素。因此,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一部适应我国经济状况的担保法是非常必要的。

  •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
    日期:2013-01-12 点击:186次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 全部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日期:2013-01-12 点击:326次

    全部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在追偿纠纷中,对于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份额追偿;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均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责任的,则应按平均比例由各担保人分担。总之,应尽可能在同一个追偿诉讼中解决债务问题,不宜留下尾巴再诉。

  • “关联担保”中,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3-01-12 点击:104次

    “关联担保”中,如何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如果严格按《公司法》第16条规定进行表决,可能难以形成有效决议,或者即使形成决议也很难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故在类似公司实践中,与其让大股东回避表决,还不如让其参与表决,主要理由就是这些公司实际上均被A公司高度控制,回避表决成为一种表面现象,不如回归现实,按实际表决结果办理,更有利于公司存续和发展,也更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 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
    日期:2012-12-29 点击:3239次

    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对于陈某和马某所有的汽车,由于是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而且银行是善意且无过失取得的抵押权,因而司法机关对汽车采取没收等判决并不影响银行汽车抵押权的合法存在,即银行不仅还拥有抵押权,而且还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合同纠纷案之债务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12-29 点击:2432次

    抵押合同纠纷案之债务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如何维权刘志祥抵押给刘小鹏的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便具有了公示的效力和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而王铮在向刘志祥购买房屋时,对该已经经过抵押登记的房屋具有知晓的可能性,但是王铮却忽视了这一点,而向刘志祥购买了该房屋并支付了价款,王铮应对自己的过失负责。所以尽管王铮已经支付了价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并不影响刘小鹏在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

  • 本案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是应确定为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
    日期:2012-12-29 点击:184次

    本案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是应确定为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现在赵瑜并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汪洋主张过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在赵瑜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吴林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吴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 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日期:2012-08-22 点击:219次

    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担保法之所以作出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为保证人,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力,而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目的,其履行担保责任后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私立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单位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人。

  • 我国立法对担保合同中流质条款的应然选择
    日期:2012-08-15 点击:148次

    我国立法对担保合同中流质条款的应然选择 法律上最好的办法是不直接地、正面地规定流质条款,若法律“放任”状态下的流质条款客观上损害了担保人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再由受害人通过法律上现有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进行救济;若当事人通过流质条款逃避国有资产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再以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其无效。

  • 担保合同中流质条款的价值与功能解析
    日期:2012-08-15 点击:247次

    担保合同中流质条款的价值与功能解析 流质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不必然损害担保人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之利益,并不必然违反市场交易的正义与公平,也并未与担保物权的本质南辕北辙。立法上禁止流质条款的理由并不能成立,简单地宣告流质条款无效也并非保护担保人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最好办法。与此相反,法律上允许流质条款存在,或至少给予其中性化的评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