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释义】 本条是对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规定。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发行价格的确定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三方面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股要发行后在市场上的表现。发行价格定得过低,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发行人筹集资金的需要,不仅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发行价格定得过高,又将增大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风险,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并会影响股票上市后的流动性。因此,合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于股票顺利发行,以及股票未来在市场上的表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确定,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确定,一般情况下,我国股票都是采取溢价发行的,这就是说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金额确定。溢价发行股票的,在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互冲突对立的,发行人都想价格定高一些,承销的证券公司总想把价格压低一些,结果往往由双方根据发行公司的自身素质(包括行业前景、盈利水平、市场竞争地位等)、同类公司市盈率水平、主承销证券公司的信誉和经验以及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等条件讨价还价形成的。这样的价格机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形成的价格比较公平,既会满足发行人的需要,也会符合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为了防止定价不适当,影响投资者利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还要进行适当的监管。所以,本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后,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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