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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证券发行的证券公司的行为规则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承销证券发行的证券公司的行为规则所作的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核查责任,也可以说是核查义务。规定证券公司承担这一责任,也是为了层层把关,充分保证证券发行信息的真实、准确,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按照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所承销的证券的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应当认真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后,进行销售证券活动的证券公司对所销售的证券的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可以说如果承销的证券公司没有特别指出,投资者有理由认为公开的发行募集文件中不存在虚假的陈述或者尚未被披露的重大缺陷。证券公司在核查时,发现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者说有责任采取相应措施。这一项措施也是一项禁止性规则,这就是不得进行销售活动。这是针对所有的证券公司所作的规定,因为对于违法发行的证券,任何证券公司都有义务也有权利拒绝销售。第二项措施是在证券已经被销售的情况下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进行纠正。这是相对于正在进行销售证券活动的证券公司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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