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承销协议的订立及内容所作的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这一规定明确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承销协议,又称为承销合同,是确立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在承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的承销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有利于各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利干证券的发行。
承销协议是要式文件,也可以说是要式合同。它的基本条款由本条作出了规定。在法律中规定承销协议为要式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承销业务活动,使双方当事人建立一种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障证券顺利发行。按本条规定,承销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代销协议,另一种是包销协议,这两种协议应当载明的基本事项是共同的,主要包括七项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这里规定的当事人的名称,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名称,如果发行人处于设立阶段,则要求记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名称;当事人住所应当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住所。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这些事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因此必须载明。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这实际上是要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代销、包销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这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日期是对双方当事人而言的,如果是代销,就应载明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支付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和日期;如果是包销,就应载明证券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所购入的证券的价款的方式和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这是指双方违反协议时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和承销活动中一些情况的变化,对承销协议中必须载明的事项补充规定新的内容。
承销协议中必须载明上述事项,缺少上述法定记载事项的,承销协议不能成立。当然在法定记载事项以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也可以在承销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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