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属于刑事案件的范围。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人。自诉案件由于犯罪情节不严重,当事人有时不容易分清是按刑事起诉还是按民事起诉。两种诉讼的程序不同,结果也大不一样。如果自诉人请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就应该提起刑事诉讼。在写刑事自诉状前要分析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简单地说,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就是犯罪。认定犯罪必须满足以下4个要件: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种秩序或关系。例如,诽谤罪,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物特征,犯罪的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工具等。例如,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有想法但没有实施不构成犯罪;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这也就是所谓的“违法不等于犯罪”的缘由。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f潞掀鲰道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等重罪外,不负刑事责任。例如,法律规定诽谤罪的犯罪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罪犯实施危害行为及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的目的、动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伤害后果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法律规定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其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为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符合上述4个要件,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于没有严重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一般也较小,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往往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焦点。在审判中,法官对这类轻微案件的审判原则往往是就低不就高,也就是说,在可定罪与可不定罪之间,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一般判决不构成犯罪。
当然,行为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并非可以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程序不同,受害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就得写民事起诉状,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原告在刑事官司中就没有实现诉讼目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上的付出等于白费了。与其如此,还不如事先以民事官司起诉,这就要求原告在写诉状前作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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