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由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实,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手里某些自诉案件,共分三类:
一、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
2、非法侵害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4、重婚罪;
5、遗弃罪;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侵犯财产案,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自诉的。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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