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自诉状或告诉笔录(一式2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附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6、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7、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物质损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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