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起诉难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史旭阳 王双喜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形势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刑事自诉案件数量的增长有了更大的可能。但是与之而来的问题是有管辖权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应对不足,以致该类案件的起诉存在一定的困难。表现在:
一、受害人对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和标准认识不到位。有很多当事人不明白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安、检察机关没有介入或不予处理时,就自认倒霉,而不知道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有“畏难”情绪,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进行限制,人为地缩小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致使受害人告状无门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举证难。实践中,自诉人提供证据是有一定的困难的。比如说“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证据,当事人就很难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获取,如果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就无法立案,这是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起诉困难的又一大原因。
四、刑事自诉案件收费不统一。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但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受办案经费及审判人员紧张的困扰,在自诉案件的受理过程中往往以各种理由收取一定的费用。
毋庸置疑,刑事自诉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限定自诉案件受案的范围。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加强公、检、法机关的相互促进和有机联动机制,敞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大门,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解决群众告状难,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继续深入全民的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以上措施让公众知道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立案的标准,哪些属于自诉案件,哪些属于公诉案件,为什么同一案件有的公诉,有的自诉。
二、提高刑事审判法官业务素质,优化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刑事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点不再赘述。
三、正确处理自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的辩证关系,强化自诉人的举证责任,摆正法院调查取证的位置。把同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和对某一特殊案件的主要证据要求和证据形式发放明白卡,告知自诉人并指导立案,在强化自诉人举证、公民作证意识的同时,减少当事人举证的盲目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自诉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解决因证据不适而造成的胜诉难。
四、公正执法,提高效率。严把立案关,对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证据不力的告知自诉人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劝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处理的,要做好说服工作,使当事人赢得开心,输得明白。对符合受案范围、立案条件的要严格程序敞开受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快立快结,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效率,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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