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刑事附带司原告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86条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最终承担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果同时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其辩护律师兼任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涉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权利的行使权限,需要由委托人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撰写附带民事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做的工作以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工作的权利相同,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被告及代理人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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