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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刑事案件,双方可以“私了”吗

日期:2017-11-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73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的”刑事案件,双方可以“私了”吗?

台某脾气急躁,常为一点小事就对妻子柳某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每次打骂之后台某就向妻子道歉,表示自己一定改,但是下次依然对妻子大打出手。妻子柳某性格温顺,为了孩子,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一次台某酒后又将柳某推出门外打骂,邻居们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此事。接到举报的警察调查此事,向柳某取证时,柳某为了怕丈夫受刑,便否认了此事。台某的虐待罪还要追究吗?

律师说法: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有些案件为自诉案件,采用 “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虐待案件即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本案例中,只要台某的妻子柳某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台某的虐待罪,且台某的虐待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台某的虐待罪可以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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