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不还,上门讨债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讨债的手段过激,一旦超过法律的底线——触犯法律,结果会适得其反,不但不能要回自己的钱,还会将自己送进监狱,到头来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5年1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许,石龙区韩庄的赵某为要回蔡某欠自己的14000元,纠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湛河区西苑东路与湛南路交叉口将蔡某拉上车,后将其带至襄城县紫云镇附近一个小山旁。下车后赵某等人逼迫蔡某还钱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又逼迫蔡某两次脱光衣服跳进附近的小水塘中。在蔡某电话联系家人商定还钱后,赵某等人于当日下午15时许将蔡某带回平顶山市区,将车停放在本市卫东区东环路与矿工路交叉口后,又乘坐出租车至湛河区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拿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蔡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可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1201.97元。被告人赵英乐当庭表示蔡某欠自己的14000元不再要了。被告人赵英乐因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英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蔡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赵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赵某承诺,被害人对自己的欠款不再要了,使被害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2014)红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所宣告的缓刑;三、本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所判刑罚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2014)红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对其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201.97元,扣除其承诺的不再要的14000元,仍需支付720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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