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是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其有以下特殊之处,首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其次,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最后,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刑事自诉制度的规定,不仅减轻了公检法的工作量,节省人力、物力,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便于群众诉讼,使得矛盾得以及时的化解。法律对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