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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中申请延期开庭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日期:2013-05-0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2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延期开庭是指仲裁庭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之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时,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的行为。

延期开庭,只是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顺次推延,并非整个仲裁的中断和结束。在顺延开庭审理的期间内,仲裁庭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然可以实施与本案有关的,除开庭审理之外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只可能是由于两种原因,要么是当事人确出现无法克服的事由,冈而使出庭十分困难或不可能。要么是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可以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庭提出。当事人具备上述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以前向仲裁庭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证明。如果在开庭后发现上述法定情形,可以在开庭终结前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或延期审理。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延期开庭的情形。是否作出延期决定就要看客观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法的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相关联的,《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中也作出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事实证明,当事人在接受仲裁期间,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对突发状况有一定的应对能力,并且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这样,自己的请求才可能被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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