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 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依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可以申请仲裁。”其中合同纠纷的范围,主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等。所谓“其他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于财产侵权所引起的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纠纷。
依据《仲裁法》第三条,以下纠纷不能仲裁:
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是应当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具体说来,第一类纠纷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权利,当事人一般也不能自由处分这些权利。因此,尽管这些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财产权益,但规定不能仲裁。第二类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因行政管理而发生的争议。因此,不能也不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不仅仅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不适宜采用仲裁,对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也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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