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放弃已提出的仲裁请求.撤回要求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决的申请的行为。
《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撤回仲裁申请的条件。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1.撤网仲裁申请必须由合格的主体提出,即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请应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前;
4.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愿应当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撤网仲裁申请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申请撤回,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申请入主动撤网仲裁申请;另一种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由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该规定对反请求的申清人同样适用。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并退同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或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当事人就已经撤回的申请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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