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部分当事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下依法作出的裁决。
仲裁庭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应在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皆出席庭审,分别进行陈述、相互辩论之后,分析评判双方的主张和观点作出仲裁裁决。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有权缺席审理并予以裁决。
《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缺席裁决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二是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此处的被申请人包括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的原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亦可缺席裁决。这时,仲裁庭仍然必须依据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了解到的全部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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