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如果事实已经查清,就可以依照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于仲裁裁决的表决权,首席仲裁员也只有一票的权利。如果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得不到其他仲裁员的赞同,而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又成为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就应当根据其他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成;如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票数相等时,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种意见,那么,该意见就成为多数仲裁员意见而被制作为裁决书;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而首席仲裁员又持第三种意见时,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也就是说,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才有最后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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