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简易程序以普通的仲裁程序为基础,实际上是普通仲裁程序的简化,《仲裁法》并未对简易程序予以规定,但是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大多设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依托普通的仲裁程序存在的,各仲裁规则为避免条文的重复,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较为简略。在仲裁实践中,仲裁规则的简易程序未规定的事项,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普通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简易程序是一种略式的仲裁程序,其适用范围应予限制,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从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来看,简易程序主要;
用于如下三种情形:
1.仲裁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一般而言,仲裁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大多比较简单,适宜于通过简易程序予以解决。各仲裁规则往往明确规定一定标的额以下的案件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各个仲裁委员会依据自身所处理争议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各自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的额。
2.当事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仲裁标的额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众多仲裁规则规定亦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换言之,争议金额超过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的额,仲裁机构大多不能自行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3.仲裁委员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未必涉及争议金额,此时无法依仲裁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繁简程度,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可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抉择。
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为事实清楚、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齐全可靠,无需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即可判明事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当事人不需要很复杂的审查核实证据的工作,裁判者判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谁具有什么权利,谁承担什么义务,都较为明确,可以轻而易举地分清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