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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约定仲裁条款

日期:2016-11-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有效的约定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如何有效地约定仲裁条款是实务中的一个重点,文章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在本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甲乙双方发生的问题,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否则,应提请设计项目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因B公司拖欠设计款,A公司提请项目所在地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受理该案后,B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之诉,认为“设计项目所在地”指设计行为发生的地方,即A公司所在地杭州,且并不存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这样一个仲裁机构,故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

结合《仲裁法》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具体到本案,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B公司据此主张仲裁协议无效;B方主张的理由中一是认为“设计项目所在地”指设计行为发生的地方,不能仅仅理解成项目实际施工地苏州,应该理解成设计行为发生地杭州,二是“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这个约定不明。

此案中“设计项目”中“设计”是修饰“项目”的,该表述重点应该在“项目”二字,而且设计行为包括现场勘测,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苏州也是设计行为的发生地。另外,本案中“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非是对仲裁机构名称的约定,而是对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苏州只有一个管辖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委苏州仲裁委,应当视为约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法律风险提示】

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选为仲裁。但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有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表达不完整而致使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在纠纷发生后不能达到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

所以,当事人在签订之前最好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实在不能明确的,对于仲裁地点也要尽量避免出现“当地仲裁委”“双方所在地仲裁委”等类似表述。在仲裁地点明确的情况下,要了解此地商事仲裁机构的数量,避免出现仲裁地点存在两家以上仲裁机构的情况。最好签订相关仲裁条款之前咨询一下律师的专业意见,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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