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引起仲裁裁决执行程序开始的前提。《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2.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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