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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商事仲裁

仲裁员私会一方当事人时另一方如何主张权利

日期:2013-05-0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卓某与黄某就一民事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员王某接手案件之后,以了解案情为由,赴约在某高级饭店会见卓某,并收下卓某的礼物。几日之后,仲裁结果果然令卓某感到满意。黄某从他人处得知,卓某曾送礼给王某的事,很是气愤,但又不知道该到哪里申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单独接触,他们之间会或多或少谈及案件的有关情况,这样会使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先人为主,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某一方当事人;即使未谈及争议的具体情况,也必然会使对方当事人对私自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仲裁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仲裁员,私自收受卓某的礼物,并为其办事,无视司法公正和职业道德,应当受到严惩。

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及代理人私自接触也存在例外情形。这一例外情形就是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调解程序中,为使得调解成功,仲裁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单独会见。如果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当事人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反请求的依据:凶为仲裁员进行调解是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方能进行,并且仲裁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会谈是调解取得成功的必须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单独接触尽管被允许,在调解中的谈话内容和调解方式上,仲裁员应当勤勉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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