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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事项应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日期:2013-04-2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公司诉讼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在没有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私下签署协议:公司以任何理由解除他本人和总经理职务,公司补偿他个人500万元。现公司因股东调整,解聘了总经理职务。原总经理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给付500万元赔偿金。请问:公司如何应诉?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重大事项应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高管人员工资、补偿金之类的问题,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绝不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私下签署一份协议所能解决问题的。所以,该协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违反公司议事规则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公司在诉讼中完全可以提出抗辩,要求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认定董事长与原总经理签署的协议无效,请求法院确认董事长与总经理私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原总经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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