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然人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债务人在甲公司的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占甲公司股份的10. 3%,但是既无法行使决策权,也无法实现收益权。律师应如何帮助股东行使权利、实现权利?
公司律师解析:根据介绍的情况,股东的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请求权等均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帮助股东行使权利、实现权利。
第一,可按照该股东授权,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同意该股东出席股东会,对公司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并由公司对该股东成为股东以来,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作出说明,以便该股东进一步采取措施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
第二,如果公司拒绝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根据有关证据,通过司法判决确认该股东之股东资格,以便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如果该股东在经司法判决确认后仍无法行使股东权,或者受到明显的排挤,可明确提出股权转让。如果全体股东不愿受让该股权,又无法顺利向社会上不确定第三人转让股权,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以便顺利退出公司。
第四,如果公司拒绝回购该股东持有的股份,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以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请求解散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依照《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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