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件中,如果配偶要求分割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如何处理?在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中如何规定才能保护公司股权不会因股东离婚而产生变化?
公司律师解析:配偶一方是公司股东,另一方(尤其是女方)并不是股东,但她可以享有财产性权益。夫妻双方离婚,女方应当着重从财产权益上请求保护自己的利益,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女方不宜申请通过分割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其可以通过法庭确认,由男方自己找出相对应的价值额度的资金支付给女方(借钱融资等),亦可以由男方向公司其他股东请求受让部分股权,以金钱方式向女方支付,不宜直接将股权过户给女方。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在起草确定公司章程时,应特别注意对股权变动的方式、后果作出明确规定,防止不确定的第三人进入公司成为股东。(1)可以明确如有股东离婚或者死亡,配偶、子女或者继承人只能得到相对应的财产价值,为防止与《公司法》第76条相冲突,亦可以明确股东的亲属不能成为股东;(2)给股东退出与股权变现提供良好通道,例如其他股东优先受让,公司收购,股东挂牌向特定第三人转让等;(3)为避免法院强制执行,可明确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先行收购,然后再配股或者定向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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