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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 章程制度

公司章程中可否约定对某一股东不根据公司的盈亏每年定期分配固定利润

日期:2013-04-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33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8条之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根据人合性、资合性特点,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对等的,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不可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能脱离公司存续、发展的现状而享受特殊权利。如果某个股东在公司中不负担盈亏,只取得固定利润,类似于霸王股东、干股股东,严格地讲要属于应当取消股东资格的股东,或者属于名为投资股东,实为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债主。

建议:如果该股东确定属于“特殊”股东,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应当取消其股东身份;如果该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为向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恢复其放贷人身份,将其股东身份变更为债权人身份,并对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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