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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由于证券交易所的过失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责任

日期:2013-04-16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冯某是一上市公司股东,2010年6月份他与某证券交易所认购配股,冯某到某证券公司缴纳该上市公司股票配股款38000元,应该配得该只股票5000股。一周后,冯某到券商处办理交割手续时得知,但由于证券交易所的过失,致使配股未能成交,给冯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请问冯某能向证券交易所索赔吗?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业规则以及公认的道德标准开展经营活动,但在大量的股票交易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券商工作失误造成的,如报盘员错报股票代码,错报买进或卖出数量、价格等。给投资者和券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认购配股是具有财产性质的股东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孜使股东配股权利未能得以有效实现,都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股东财产损失后果的法律责任。

股民冯某是个无辜受害者,其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经济上、精神上都受到一定的损失和刺激,证券商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券商来说,客户按要求提供了有关凭证,交足了应付的款项,券商责无旁贷地要为自己的客户配足股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出现差错,应由券商负责。

所以,不论券商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因交易传输系统管理或维修不善等原因所致,致使股民下达的配股委托未实施或未成交,给股民造成了经济损失,都应赔偿股民因为未能成功配股对股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券商应该向冯某检讨各自的错误,赔礼 道歉,并且赔偿冯某的经济损失。

此外,从券商角度讲,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操作,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券商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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