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权律师谈几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1、平衡股权结构
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
可能产生的问题:(1)形成股东僵局。(2)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2、股权过分集中
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但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可能产生的问题:(1)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2)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3、股权平均分散
表现形式:一些公司的股权形成了多数股东平均持有低额股权,形成了“肥份人人有份、股权相对平均”的畸形格局。
可能产生的问题:(1)管理层道德危机问题较为严重;(2)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弈活动中。
4、夫妻股东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1999年生效的《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是必须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在当时,一些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和公司的角度来讲,这种股东结构具有一定的优势,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但是,由于婚姻法中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导致这种股东结构必然产生两位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最终依然是一种单一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则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夫妻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
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一旦出现诉讼,夫妻二人的股东结构,及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并会据此判决夫妻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就是家庭财产也可能会拿出来承担债务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很严重。因此,夫妻股东的风险不容忽视。
建议: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不管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还是其他共有关系,那么,在进行投资之前,最好采用法定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让它成为各自拥有的财产再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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