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在某铝箔厂车间工作,车间里常常散发着有毒、难闻的味道,但是为了维持生计,郭女士也只好一直忍着。2008年10月,郭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有1个月的身孕,医生建议郭女士不要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以保证胎儿正常发育。郭女士遂请求厂里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是领导认为其学历不高,能够从事的工作本就不多,还挑三拣四的,所以很是反感,对她提出的要求没有理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郭女士是否可以拒绝原岗位的工作呢
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郭女士完全可以拒绝原工作岗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吸入过多有毒有害的气体,很容易引发妊娠中毒症,导致胎儿先天性畸形,使致残的几率很高。
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中就规定了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此外,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着较为细致规定的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三条,其中提到,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尽管《劳动法》已经对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了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基本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的情况。作为女性职工,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郭女士已经怀有身孕,理应受到相关照顾,有权不再从事原来的有害作业,也可以要求调动工作岗位。该铝箔厂应就无视郭女士请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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