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冰冰是某合资企业的文职人员,该企业内部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已到生育年龄的女员工,如果想继续留任,都要立下一份名为“生育保证书”的字据,其保证书内容如下:本人保证在合同期内不怀孕,如有违反,则将作自动离职处理。白冰冰新婚后不久便被要求签订类似的保证书,当时的她考虑到工作难得,就签了字。后来,在一次旅游中意外怀孕。前期还故意瞒着,后来体型有了变化,瞒也瞒不住了,被发现后,企业对其作出了离职处理。白冰冰认为企业这样的做法很不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类似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当今社会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女性在面对工作压力的同时,也要面对来自生活的压力。因为只能要一个孩子,所以家家都希望养育出健康、聪明的宝宝,因此也就越来越重视怀孕问题,尤其是30岁以后,准备期要更长,不仅包括生理上的,还有心理上的。现在女性不得不面对工作与孩子作出艰难的选择。
企业强迫女职工约定“生育保证书”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应当认定无效,此“生育保证书”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劳动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合意约定互相的权利和义务。
就业应聘也是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相互选择、相互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过程。通过相互协商,可以特别约定一些事项。女性应聘者可以就自己关心的话题进行询问和约定,最好达成一致的部分能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如国家规定了日工资的最低水平、工作环境的最低安全保障以及最低的社会福利,但通过单位与个人的约定,完全可以约定高于这些指标的待遇水平。这时候体现的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行使了各自的裁量权。但是行使裁量权的对象是有限的,相互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视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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