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起,柯某开始在四川省某冶炼厂就职,为该厂的冶炼工人。在工作前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保险等相关事项。之后,该厂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定期足额为柯某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2008年9月,柯某因脑血栓不得不去医院住院治疗,同时向厂里请了长期的病假。可在住院之后,该冶炼厂便拒绝给柯某发放工资。柯某家人不服,质问该冶炼厂,该厂作出解释是:在柯某工作时,厂方一直按月足额为柯某缴纳医疗保险,那么在柯某因脑血栓住院时就该由医疗保险基金提供费用,而公司则没有理由再为其发放工资,
柯某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合理。保险是保险,工资是工资,不能相互替代。于是,双方陷入纠纷中。
律师评析
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缴纳医疗费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可以得到满足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是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为职工申请病假期间的薪资以及看病期间其他的补偿。另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为理由便不再支付患病职工的工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100%。
综合以上规定,冶炼厂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要求,柯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该冶炼厂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维权指南】
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的,属于劳动者个人享有的福利项目。无论从性质还是用途上,都与工资没有关系。所以,如果遇到和柯某类似的问题,千万不可将两者混淆。医疗保险是赢得的福利,而工资也是必须发放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 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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