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贾从大学毕业后来北京的某家传媒公司任职。作为普通职工,在任职初期,小贾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数目,但对产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的约定却没有。
现在,小贾怀孕已经8个月了,马上就要到预产期,小贾却仍在为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担心,因为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小贾也不知道公司到底会怎么计算她产假期间的工资。
后经过询问之后才发现,自己的产假工资只是平时工资的1/3。小贾认为这样的计算方式并不公平,于是要求提高产假工资。公司认为计算合理所以并未对其要求给予回应。后来,小贾不得已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希望能得到合理的答复。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小贾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产期的工资计算标准,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可以确定,或者可以根据小贾平时工作时领取的基本薪金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该传媒公司给小贾办理了生育保险,那么在小贾待产的这段日子里,小贾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另外,当小贾可以获得的生育津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还要低时,该传媒公司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维权指南】
我国法律保障怀孕期间妇女的基本权益,其中怀孕期间妇女工资的发放也有比较全面的规定。通常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确定;没有约定的,如果集体合同有相关约定,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平时正常工作时基本薪资确定。
所以,如果女性朋友们在工作中遇到了小贾这样的问题,不要相信“没有具体计算标准,无法按照原工资发放”的说法,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任意剥夺。
【相关法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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