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宋某兰,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人宋某兰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在四川省乐至县经营药店。1997年至2019年间,宋某兰擅自在其经营的药店内先后为10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2019年2月12日、3月21日,宋某兰先后在该药店内为被害人熊某君进行终止妊娠手术。3月23日5时许,熊某君死亡。经鉴定,熊某君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其在接受“清宫手术”治疗过程中,未进行系统性抗感染治疗,引发脓毒败血症。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宋某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据此,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宋某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生育权关系到人类的繁衍,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既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兰明知自己不具有行医资质,仍然在其经营的药店内为多人进行节育手术,导致一人死亡,应依法惩处。本案也提醒育龄青年要珍爱身体,如有需要,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节育手术,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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