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内心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有一定的层次性;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时须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以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
——任贺军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证明标准,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于证明材料的认定都应当遵循该标准。但由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对这一证明标准的认定所处的层级也不相同,总体而言对这一标准的认定应越来越严格。不能因检察机关认为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审判机关认定时就理所当然地作出判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排除符合常理、有依据的怀疑,应在法官内心确信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认定证据的效力。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 894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 年第 4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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