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
——郑福田、傅兵抢劫案
案例要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参与作案的证据仅有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当庭指证,此外再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
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 年第 3 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