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犯罪案例

李某某盗窃案

日期:2024-01-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17时43分,被害人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离家一周后返回住所时发现丢失现金人民币1700多元。接警后,公安机关即日进行现场勘查,分别在卧室衣柜抽屉内剪刀刀柄上、女士钱包上各提取拭子一枚;在衣柜的抽屉上提取指纹四枚。经过比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右手食指指纹特征与现场提取指纹一致。2019年6月17日,李某某被抓获。经鉴定,现场衣柜抽屉面板上提取到四枚指纹,其中二枚指纹与李某某右手拇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一枚指纹与李某某右手食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另提取的一枚与卢某某的右手食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从剪刀刀柄及钱包提取的拭子检出的DNA不是来源于李某某、卢某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返还卢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作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本案。

再审判决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案发现场提取到李某某的指纹,但在案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李某某在案发前一周内有到过现场,也无法证实在抽屉面板上提取到的李某某的三枚指纹是其在实施入户盗窃时所留。根据证人证言及李某某的供述,李某某曾于2017年搬运家具到被害人家中,并帮忙安装衣柜抽屉等物品,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在2021年8月27日重新勘查时仍能刷显出抽屉面板上的二枚指纹,证明该指纹能够保存较长时间。故,无法排除提取到案的指纹系李某某系在2017年搬运家具时留下。案发现场提取二枚拭子检出的DNA不是来源于李某某、卢某某,而系另一未知男性所留,本案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实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并排除合理怀疑,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李某某有罪。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李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矛盾能得以合理解释,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本案中,在案证据能证实李某某曾搬运家具到被害人家中,有在相关地点留下指纹的可能,除现场提取的三枚指纹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李某某在案发前一周内有到过现场,另现场还提取到二枚拭子检出的DNA均属于另一未知男性,不能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本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李某某作案的唯一结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宣告李某某无罪。本案对刑事审判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