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文物后主动归还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于2017年8月1日15时许,在某大学图书馆古籍书库内,利用为该书库装修的机会,窃取馆内收藏的唐人写经卷轴壹卷,后经文物进出境鉴定所鉴定评估为一级文物。10月19日,罗某主动将涉案文物归还被害单位。10月21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罗某系初犯,在被抓获前主动退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罗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后语】
从犯罪构成上讲,盗窃罪要求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达到认识到自己是在窃取他人财物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财物价值有明确的认知。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可以认识到存放在此的书卷系区别于一般书籍的文物,对于该文物可能为珍贵文物,是具备认知可能性的,即使文物的实际价值超出其预料,其对超出预料的价值的占有也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其主观上具备盗窃的犯罪故意。虽然该犯罪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既遂,但是被告人已通过他人将被盗文物归还,且并未造成文物毁损。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主动归还行为,也促进了案件的快速侦破。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既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从刑罚效果上看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本案被害单位对涉案文物并未专门进行封闭保存,且在有外部人员装修施工的情况下,仅将卷轴用羽毛球桶包装存放在未上锁的书柜里,并未有专人看管。不够严谨的存放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对文物价值的判断。此外,被告人并非基于实施盗窃一级文物的故意,而是基于对盗窃文物的盖然性认识而实施了盗窃行为,主观恶性更弱。综上,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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