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定回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其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在某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减资,例如公司亏损过多,致使注册资本和实际资金严重不符;公司闲置资金过多;公司进行了股东除名等等。
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该情形属于一种被动的股权回购,公司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相当于间接购回了本公司的股份。
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为实现提高员工对工作积极性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而为实施股权激励而增发新股将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因为可能受到原股东的反对,故允许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回购股权,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对企业经营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大量股东往往会因此在短时间内出售股票,从而导致该公司股价暴跌,对股价的稳定性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出于维护股市稳定的目的,允许公司在此时回购股份。
其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满足持有可转债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换成公司股权的要求,应允许公司为此回购股份。
其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当公司股价过低、总体市值下降时,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增加成交量,以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形象,这又被称为维权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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