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伪造公司印章的,既可能是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公司外部不特定的人员。在伪造印章后,其目的往往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时,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合同本身是否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二,在构成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合同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无过失。
首先,对于合同无效的判断,前述公报案例中,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但在该案例中,当事人是以签订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作为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其并不必然能适用于所有案件。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在外签订合同的方便,私刻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所以,认定合同是否无效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来认定。
其次,在伪造印章情形下,行为人很有可能并不真正具有公司代理权,因而可能会属于无权代理,此时公司不予追认的,合同不生效力,除非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因此,需要进一步判断的是,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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