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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时,公司会跟员工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劳动报酬之中除了基本工资,可能还有岗位工资、津贴、奖金等等。除了员工正常工作时应当发放约定发放其工资之外,用工管理中可能还有其他情形需要依据员工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员工的其他补偿或补贴,此时该款项的计算依据涉及到员工的工资基数,各种情形之下适用的工资基数可能不同,公司应当对其有所熟悉。
工资组成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依照员工的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广东一般认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括加班费,但不包括非按月固定支付的工资项目。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凡是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全都应作为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用及代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也应当计算在内。
但员工的以下劳动收入一般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5)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6)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工伤赔付的工资基数
工伤赔付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没有购买社保,那么应当按照员工的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基数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便,由公司按月支付。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产假及奖励假的工资基数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没有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其中社保基金计算方式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社保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标准低于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奖励假期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公司应当对于员工工资的计算基数有所了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向员工按时足额发放款项,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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