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产假工资案(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一、基本案情
陈某(女)于2017年3月15日入职网络科技K公司,担任设计师职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每月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陈某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休产假,但直至其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K公司一直未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故陈某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K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派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在确认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沟通,并组织现场调解。
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释明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种情况支付:一种是对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另一种是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鉴于K公司已为陈某缴纳生育保险,陈某的生育津贴按照K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生育津贴低于陈某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K公司补足。
经协商,双方就工资数额达成一致。同时,考虑到生育津贴的报销流程和K公司经营中的出现的困境,在调解员耐心沟通下,双方最终确定了分期支付的具体方案。2021年5月31日,陈某与K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置换《仲裁调解书》,K公司同意分期支付陈某产假期间的工资89183.58元。其中,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部分,到账后一次性向陈某支付;生育津贴与陈某实际工资标准差额部分,K公司分四次结清。
三、典型意义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仅仅是女职工的个人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问题。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是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给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就全部由生育保险承担,甚至一些女职工也有类似误解。特别是,随着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在职场中发挥自身能力,获得高于用人单位平均工资的收入。此时,实际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就日益成为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
本案对女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用人单位应自觉提升劳动法律意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采取切实举措,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女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举报、仲裁或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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