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未签书面合同 主张双倍工资遭驳回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刘昌海 孙江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在单位负责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5月,海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出聘用邀请书,该邀请书载明:职位为行政部门负责人,入职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月薪15000元等。当月,张某开始到海诚公司工作,职务为行政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力行政工作,包括招聘、培训、人员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及其他行政事务等。
2020年6月,张某向海诚公司反映公司原来的劳动合同存在问题,要重新进行审核。2020年7月底,张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副总发送劳动合同电子版。
2020年8月,海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张某以海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要求海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原告张某主张系海诚公司领导一直未确定劳动合同模板所致;被告海诚公司主张系原告张某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张某系海诚公司的行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职工作,其应当积极履职,提醒、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张某于2020年5月入职后未及时向海诚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模板,直至2020年7月底才将劳动合同模板发送给公司副总。同时,张某虽然主张其在入职时曾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张某要求海诚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如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该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则该劳动者应积极履职,提醒、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系海诚公司行政经理,其主要职责就包括招聘人员、签订和修改劳动合同等,其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其应当主动要求、提醒海诚公司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张某未举证证明其曾提醒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双倍工资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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