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得不偿失!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李陆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然而,实践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考虑降低用工成本等因素,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部分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甚至一些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听之任之。事实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和想法是被短期获利蒙蔽了双眼,忽视了其潜在风险。
案例一:
焦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A公司,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份,焦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工伤六级伤残。后焦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55万余元。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依法为焦某某缴纳工伤保险,A公司应当支付焦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裁决A公司支付焦某某40.9万余元。A公司不服裁决,向赣榆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组织调解,A公司支付焦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达40.3万元。
案例二:
李某某于2013年入职B 公司,B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份,李某某以B公司未依法为其缴险为由向B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B公司,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李某某及B公司不服裁决分别向赣榆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依法为李某某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李某某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该院组织调解,B公司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法官寄语: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看出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一、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有伤残等级的,还需支付伤残津贴,费用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
二、职工以此为由辞职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单位需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在此需强调一点,即使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且向用人单位作出承诺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此种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旦受到处罚,企业的形象、声誉将受到影响,企业的发展也必面临困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