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拒发工资吗?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王静 丁真子,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某医药公司拒绝发放员工半年多的工资,合法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被告卢小姐于2017年8月入职原告某医药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隶属于公司内部某销售团队。2019年4月起,医药公司停止向卢小姐支付工资,直到卢小姐于10月份主动离职。为讨要工资,卢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4月至10月的工资3.3万余元,得到仲裁裁决支持。医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医药公司称,其之所以未发放卢小姐几个月的工资,是因为根据经营目标考核协议,卢小姐所在的销售团队拖欠公司费用270余万元,且怠于履行职责,400多万元款项无法收回,应收应付账款混乱,部分资金往来账款抵扣还涉嫌伪造。卢小姐与该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医药公司进一步称,即使应发放工资,因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每月3000元,而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变动,有时多有时少,有时甚至没有。卢小姐作为销售人员,没有任何销售业绩,即使补发其工资也应当按照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补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医药公司以卢小姐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不发放其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经法院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医药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拒不发放工资。员工如遭遇单位拖欠工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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