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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超出时效被拒付 主张票据权利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3-0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持票超出时效被拒付 主张票据权利获法院支持

转自奎文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权利人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案件,持票人虽超出两年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已经消灭,鉴于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西某银行支付原告苏州某公司票据利益50万元,诉讼费用4400元由原告苏州某公司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6日,江西某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标明出票人为江西某集团,收款人为江西某建筑公司,付款行江西某银行,汇票面额为50万元,汇票的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汇票号码为402000513XXXX。原告苏州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了该张汇票。苏州某公司未在该汇票到期后两年内要求某银行支付票款,某银行以苏州某公司丧失票据权利和票据票面损坏无法识别真伪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苏州某公司径直向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具体就本案而言,苏州某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于2020年3月6日消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苏州某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原告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某银行支付票据利益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由于本案纠纷系因苏州某公司未及时申请承兑导致,被告江西某银行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苏州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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